外国人在华办理定居手续,需由定居申请人或定居申请人委托的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市公安局提出定居申请。外国人在华办理定居手续,需由定居申请人或定居申请人委托的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市公安局提出定居申请。申请人在国外无亲属或依靠本人退休金来华定居者,须提供住在国公证部门出具并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无亲属证明或退休金证明提供申请人护照的复印件和申请定居的书面材料。
外国人如何申请定居?外国人在华办理定居手续,需由定居申请人或定居申请人委托的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市公安局提出定居申请 外国人在华办理定居手续,需由定居申请人或定居申请人委托的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市公安局提出定居申请;向拟定居地的县、市公安局领取并填写定居申请表两份,交两张二寸正面免冠照片,定居申请表中担保人一栏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职业、工作处所、住址、与申请人关系、担保人签字九个项目须经公证机关公证;申请人在国外无亲属或依靠本人退休金来华定居者,须提供住在国公证部门出具并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无亲属证明或退休金证明提供申请人护照的复印件和申请定居的书面材料;提供担保人的户籍证明、书面申请。 一.申请定居的条件 ⑴配偶为中国公民并在国内居住且结婚多年,申请时仍在外定居(结婚的具体年限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根据本地情况确定),或只在中国境内有直系亲属,并有财产和住房的外国人; ⑵外籍华人在国外无亲属,在中国境内有亲属并确能担负起申请人入境后的一切费用(包括不依靠国家或集体自行解决住房问题),或虽亲属不能负担,但本人有足够的退休金,入境定居后不致给国家或集体增加负担的; ⑶经人事部审查批准的科技人才; ⑷经主管部、委批准的知名人士. 二.办理暂住加注 (一)办理暂住加注的范围在境外企业驻沪机构、三资企业中任职应聘人员(含随行的配偶、子女); (二)办理加注需提交的材料 1、交验有多次入出境签注的往来大陆通行证; 2、交验上海市卫生检疫所签发的健康证明; 3、提交与暂住事由相关的证明; a、在境外企业驻沪机构、三资企业中任职应聘人员,交验市工商局颁发的《工作证》或市劳动局颁发的《就业证》; b、如系首席代表或法人,可免办就业证,但需提供《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三.办理暂住证暂住签证延期 办理《暂住证》《暂住签注》延期《暂住证》《暂住签注》期满,如需继续在沪居留,应携带境外机构、三资企业《备案登记簿》及上述相关的材料,在期满前一个月内办理延期手续。《暂住证》过期即失效,如需继续在沪居留应提供相关的材料及照片,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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