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登记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发起人所进行的旨在促成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中规定,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登记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发起人所进行的旨在促成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既要积极推进,又要稳步进行,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可分为新建设立和改组设立,在原国有企业改组为独资公司时,要道循以下三项原则: (1)依法改造原则 将现有企业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时,要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国务院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2)有条件改造的原则 将现有企业改造为国有独资公司时,同样要进行可行性研究,条件成熟一个就发展一个,条件不成熟的不能改造。 (3)符合产业政策的原则 将原有国有企业改造为国有独资公司时,应选择那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本地区或本行业占有重要地位的企业,以逐步推进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的进程。 改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程序和新建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程序基本上是一致的。 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中规定:“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其意思是说国有独资公司的申请人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但《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的含义都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 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施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企字(1994)第185号]中指出:“申请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和代表国家投资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内的证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应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在国务院未做规定前,可暂按省人民政府规定办理。” 这一点说明,国有独资公司的申请人,均是由政府进行授权的,也就是说。申请人当有了政府的授权证明以后,才可以按照授权投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 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由以下程序组成:①可行性研究; ②名称登记;③订立章程;④履行出资义务;⑤组建董事会、聘任经理;⑥指定人员办理公司设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