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名称预先核准,第二阶段为设立登记。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人凭《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登记机关领取《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按表格要求填写。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如果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被核准,申请人凭《合伙企业申请提交材料收据》办理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手续。
合伙企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名称预先核准,第二阶段为设立登记。 第一阶段,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与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办法相同,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登记,但名称中不可使用“公司”、“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名称预核申请表(现设有这种表格); (2)委托书(粘贴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合伙人身份证明。 第二阶段,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一、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的时限 1、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必须在企业名称保留期内申请。企业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报经审批的,申请人必须在批准之日起90天内持审批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二、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人的资格条件 合伙企业应有二个以上合伙人,下列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经济组织可以成为合伙人: 1、公民。 2、个体工商户。 3、非法人企业的私营企业。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它人员和经济组织。 三、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的步骤和手续 1、领表 申请人凭《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登记机关领取《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按表格要求填写。 2、提交材料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应载明的事项: a.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b.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c.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d.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e.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f.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g.入伙与退伙; h.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i.违约责任; j.合伙的经营期限; k.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5)出资权属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3、受理审查 登记机关在收齐申请人应提交的上述材料后,发给申请人《合伙企业申请登记提交材料收据》。 企业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人应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4、查询结果 申请人按照《合伙企业申请登记提交材料收据》的说明,查询申办结果。 5、领照或领取合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如果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被核准,申请人凭《合伙企业申请提交材料收据》办理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手续;如果合伙企业设立登记被驳回,申请人凭《合伙企业申请提交材料收据》领取《合伙企业驳回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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