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外国机构申请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新闻办)提交五个方面的申请材料。请填写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申请材料一《申请书》,并由申请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提供的金融信息产品中如含有第三方产品,请详细列出,并加以说明。
金融许可证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 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更换、扣押、吊销等由银监会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那么各位老板知道应该如何办理的吗,今天我们公司小编就来给大家讲讲怎么申请金融许可证的吧。 一、金融公司经营范围: 1、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证券、保险咨询(不得从事金融、证券、保险业务)、商务信息咨询、投资管理、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账)。 2、计算机软件技术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自有设备租赁(不得从事金融租赁)、企业营销策划、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翻译服务、会务服务、市场信息咨询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企业形象策划、广告的设计、制作,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文化艺术交流策划。 3、金融信息服务(除金融业务),仓储(除危险品),资产管理,投资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以上咨询均除经纪),企业管理服务,企业形象策划,从事计算机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咨询,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研、社会调查、民意调查、民意测验),展览展示服务,食用农产品、商用车及九座以上乘用车的销售,汽车租赁(除客运),酒店管理,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从事新能源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房地产开发经营。 4、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商务咨询,资产管理,投资咨询,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账),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房地产咨询(不得从事经纪)。 5、金融信息服务,计算机网络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系统集成及软硬件的开发与销售,数据处理服务,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会展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除经纪),企业形象策划,广告的设计、制作。 6、金融信息服务(金融业务除外),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从事计算机软件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投资信息咨询(除经纪),商务信息咨询,实业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翻译服务,会务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文化艺术交流策划,从事货物进口及技术进口业务。 一般可申请金融许可证的公司类型: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 二、关于申请材料 根据《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第六条,外国机构申请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新闻办)提交五个方面的申请材料。具体解释如下: 1、该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书面申请 :请填写“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申请材料一”《申请书》,并由申请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 2、该机构情况介绍:填写“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申请材料二”《申请登记表》,其中相关分支机构中需填写申请机构下所有与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相关的分支机构情况;提供介绍该机构历史发展、业务现状及未来发展等情况的书面材料,以及公司章程; 3、该机构在所在国家(地区)设立的证明文本副本:即申请机构设立的证明文件副本,申请机构所在国(地区)公证机构对证明文件副本的公证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当地使领馆对证明文件副本的认证书。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申请机构,应提供证明文件副本及当地公证机构对证明文件副本的公证文件。 4、拟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的产品、栏目、说明、信息来源和样品的概述:请填写“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申请材料三”《金融信息产品概述》,并附产品的文本样品。提供的金融信息产品中如含有第三方产品(指在产品中包含的其他机构提供且额外收费的金融信息产品),请详细列出,并加以说明。必要时,受理审批期间需在网络上开通一周的电子实时信息。 5、传播手段及技术服务说明材料:请填写“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申请材料四”《传播手段及技术服务说明》,其中“发布平台”中请填写申请机构向用户提供金融信息产品的所有发布渠道,“技术服务”是指向用户提供的技术咨询、软件维护、设备保养等服务。如有其他相关材料可附后。 三、其他要求: 1、申请机构应如实向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除机构名称外,申请及说明材料应用中文书写,如用其它语言请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3、申请事宜可由申请机构完成,也可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如委托其他机构,请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出具委托书原件。 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1、本辖区内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含异地支行);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 3、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4、外资银行分行以下(不含分行)机构; 5、除银监会直接监管外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 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6、城市信用联社、农村信用联社(省级、地市级)、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机构; 7、所在地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所在地金融机构同城营业网点。 金融机构领取金融许可证需要的材料: 1、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 2、金融机构介绍信; 3、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明; 4、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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