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变更的原因就是合并和分立这两种,因为法人的变更是公司的经营场所,名称。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人还是把公司法人想象成具体的自然人,公司法人就是公司,所以,法人的变更就意味着公司的变更。民法通则第44条第1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在新设式分立,原法人消灭;在存续式分立,只是原法人的财产或组织机构发生变更。
企业的法人一般只有一个,并且一般情况下都是不会进行变更的,但是也会有特殊情况需要我们进行法人变更。那有什么原因才导致我们要进行法人变更呢?要知道法人变更是非常麻烦的,一般企业是不会做这样的决定的,在什么情况下才适合做法人变更,是为了什么呢? 公司法人变更的原因就是合并和分立这两种,因为法人的变更是公司的经营场所,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都发生了重大的变更,而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一个名字上的变更而已。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人还是把公司法人想象成具体的自然人,公司法人就是公司,所以,法人的变更就意味着公司的变更。 一、一般公司法人变更原因是什么? 1、为了合并 这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集合为一个法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法人的合并是法人集中资金,扩大实力,增加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由于合并不需经过法定清算程序,比之解散原法人,成立新法人,手续更为简便,操作成本也更低廉。法人合并,有新设式合并和吸收式合并两种方式。新设式合并也称创设式合并,是两个以上的法人归并为一个新法人,原法人均告消灭的合并方式。吸收式合并也称吞并式合并,是一个法人吸收被合并的其他法人,合并后只有一个法人存续,被吸收法人均告消灭的合并方式。法人合并时,应有法人意思机关韵合并决定和合并各方缔结的合并合同。为保障各合并法人的债权人的利益,法人应在合并前将合并决定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如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作为债务人的法人应照办。否则,法人不得合并。 2、为了分立 法人的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为两个以上法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法人分立是调整经营规模,分散风险的重要手段。法人分立也不需经过法定清算程序,所以有与法人合并同样的优点。法人分立,有新设式分立和存续式分立两种分立方式。新设式分立也称创设式分立,指解散原法人,分立为两个以上新法人的分立方式。存续式分立也称派生式分立,指原法人存续,分出部分财产设立一个以上新法人的分立方式。法人分立的程序与法人合并程序基本相同,需要有分立的决定、债务分配合同,对债权人发出分立通知并根据债权人请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二、法人变更 一般情况下,公司变更法人,是为了公司的发展经营壮大,公司法人要变更的,是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成立后,其组织、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发生的变化,这些事项的变更,可依法人意思自主决定,法人只要作相应的变更登记,即可发生变更效力。惟企业法人的分立或合并,因涉及法人与相对交易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为了维护交易秩序和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法律对分立或合并后法人的债权债务移转,做了强制性规定。民法通则第44条第1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公司法等法律也有相应的规定。 三、变更后结果 (1)法人之消灭。在新设式合并,原法人均告消灭;在吸收式合并,被吞并的法人归于消灭。在新设式分立,原法人消灭;在存续式分立,只是原法人的财产或组织机构发生变更。 (2)债权债务承受。因合并而消灭的法人,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法人概括承受。在法人分立,原法人的债权债务,应依分立前缔结的合同确定的分担份额,由分立后的法人承受。 其实不管在生活中还是工作中,难免会发生一些意见不统一的时候,像这种时候要么就是有人妥协,要么就是各干各的,把一家公司分为两家。还有一种原因就是公司共同合并,这样夸大经营规模,可以有更好的发展,这样的操作模式最终都要到工商局对公司营业执照等这些全部进行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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