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营业执照上的法人,。惟企业法人的分立或合并,因涉及法人与相对交易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为了维护交易秩序和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法律对分立或合并后法人的债权债务移转,做了强制性规定。民法通则第44条第1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法人分立也不需经过法定清算程序,所以有与法人合并同样的优点。在存续式分立,只是原法人的财产或组织机构发生变更。
变更法人: 变更营业执照上的法人: 1、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公司公章), 2、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 3、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如法人担任执行董事或董事长时要填写)(加盖公司公章), 5、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股东会决议(盖上公司公章), 6、新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盖上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7、旧法人的免职证明及新法人的任职证明(盖上公司公章); 变更股东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4、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或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或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及征求意见的说明; 5、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7、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变更的原则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成立后,其组织、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发生的变化,这些事项的变更,可依法人意思自主决定,法人只要作相应的变更登记,即可发生变更效力。惟企业法人的分立或合并,因涉及法人与相对交易人的债权债务关系; 为了维护交易秩序和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法律对分立或合并后法人的债权债务移转,做了强制性规定。民法通则第44条第1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公司法等法律也有相应的规定。 变更的形式 1、法人的合并。这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集合为一个法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法人的合并是法人集中资金,扩大实力,增加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由于合并不需经过法定清算程序,比之解散原法人,成立新法人,手续更为简便,操作成本也更低廉。 2、法人分立。法人的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为两个以上法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法人分立是调整经营规模,分散风险的重要手段。法人分立也不需经过法定清算程序,所以有与法人合并同样的优点。法人分立,有新设式分立和存续式分立两种分立方式。 3、法人合并与分立的效果: 法人之消灭。在新设式合并,原法人均告消灭;在吸收式合并,被吞并的法人归于消灭。在新设式分立,原法人消灭;在存续式分立,只是原法人的财产或组织机构发生变更。
下一篇:工商(注册后)变更代办流程及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