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法》实践中,应注重引导企业和政府转变观念,将驰名商标制度由认定向保护转变,有关主管机关在裁决或者批复行文时应尽量避免认定××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表述,改为类似认为××商标符合《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保护条件的表述,以此进一步推动驰名商标由一种荣誉和商业宣传概念回归到商标保护的法律概念上来。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在《人民日报》发表的署名文章《提高认识澄清误区,积极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中指出:“驰名商标是商标保护的法律概念,不是一种荣誉和商业宣传概念。”商标局也作出题为《谈谈与驰名商标相关的认识误区》的权威解读,指出认为“法律禁止‘驰名商标’进行广告宣传不合理”即为误区之一。那么,法律为何规定“驰名商标”不得用于广告宣传?本文从法律渊源、内涵等多个角度分析,给出了答案。
驰名认定是对“过去事实”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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