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案件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公告的决定不服,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依法裁决的案件。当申请注册的商标被商标局以不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予以驳回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商标驳回复审这一商标救济程序在商标评审委员会通过这个商标的注册。而申请商标驳回复审,一旦成功,或许就能改变一个企业的发展命运!。
商标驳回复审案件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公告的决定不服,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依法裁决的案件。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当申请注册的商标被商标局以不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予以驳回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商标驳回复审这一商标救济程序在商标评审委员会通过这个商标的注册。 一般情况下商标驳回有相对理由和绝对理由: 商标被驳回的相对理由: 1、同一类别相同商标的; 2、同一类别近似商标的; 3、同一类别中商标有部分相同、部分近似的; 4、不同类别却是保护同一种商品的; 5、不同类别却是保护类似商品的; 6、相同商标或近似商标,申请日期在后的; 商标被驳回的绝对理由: 1、《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关于国家标志、名称,军队标志,国际组织标志,红十字、红新月等标志,带有民族歧视性、欺骗性的,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及存在扩大宣传和产生不良影响的,有关县级以上地名及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等。 2、《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仅有本商品的图形,仅有本商品的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用途,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重量,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数量及其它特点的;缺乏识别显著性的;但是,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便于公众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3、《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已在中国申请注册或未在中国申请注册保护的驰名商标,容易给他人造成误认,不便于识别的。 4、《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以三维标志申请的,仅由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的; 5、《巴黎公约》也做了禁止性规定:性质具有侵犯被请求给予保护的国家中第三人既得权的商标;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完全是用在商业中表示商品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原产地或生产日期的符号、标记所组成的商标,以及被请求给予保护的国家的现代语言或正当商务实践中惯用的符号标记所组成的商标;违反道德或公共秩序,尤其是具有欺骗公众性质的商标。另外,公约又规定,对于上述禁止性规定,必须考虑到一切实际情况,特别是商标已使用期间的长短。 一、商标驳回复审的作用: (1)多了一次交流讲理的机会。“商标局凭什么驳回,我不服!”对商标局驳回理由不服的,可以通过商评委全面阐述自己的理由及观点。 (2)可有效延缓时间。有些商标是同一申请人申请的,但因申请人名称变更,未能及时向商标局提出变更申请的,可以通过商评委讲明情况,并办理相关手续之后,即可获准通过。 (3)可大大缩短取证期限。有些商标复审很容易成功,自复审裁定下达之后,很有可能在一年内即可领取《商标注册证》; 而一旦放弃复审,三至五载又得从头再来! (4)商标附加值极易提高。很多商标“TM”了多年,因而也就造成了一大批企业一直在“TM”状态中经营生产。而申请商标驳回复审,一旦成功,或许就能改变一个企业的发展命运! 综上所述;为了确保审查质量,保障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利益,《商标法》设置了驳回复审的救济程序。 二、商标驳回复审的申请程序: 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应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和《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进行。 (1)申请人资格: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原申请人。 (2)申请的时限:商标注册申请人收到商标局对该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核驳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申请复审。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迟延的,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天,是否准许延期,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 (3)申请复审的书件: ①申请人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申请人应认真填写申请书,特别是要填写充足的复审理由); ②《商标驳回通知书》或《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原件; ③商标局寄送商标核驳通知的信封(用以确定复审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 ④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 ⑤申请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与申请书相同份数的证据材料;未在申请书中声明或者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4)驳回复审费用:申请复审的应缴纳商标驳回复审申请规费,目前的收费标准是每件申请750元,代理公司的代理费根据案件复杂难易程度而定,一般地案件,代理费3000元。 三、 商标驳回复审证据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回盖公章)。 2、商标构思及使用情况(主要突出知名度)。 3、企业简介。 4、企业所获得的各项荣誉。 5、企业最近三年销售、广告费用及相关财务情况。 6、企业媒体报道或图片广告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销售产品外观原件及复印件。 8、其他可以证明企业产品和知名度证据和材料。 9、最早使用此商标的证明材料。已下三点特别注意: 第一:要注意广告材料的收集。 所有广告材料是证实商标实际宣传使用的载体。广告材料包括:电视广告、电影广告、广播电台广告、报纸广告、杂志广告、海报广告、车身广告、礼品广告、办公用品及日常生活用品等;注意:有一部分申请人提交这些广告证据材料时,仅仅将自己的一部分剪下来复印提交,这种方法不可取。本人建议:应将该部分广告的画面、版面整体截取复印提交,最好能显示出什么电视台、什么电台、什么车、什么报纸、什么杂志、什么礼品、什么办公用品等标志及日期等; 第二:要注意合同资料的收集。 随着中国法制建设进程的推进,很多商务进行都需要签订合同。那么在提交商标驳回复审证据材料之时,合同资料不容忽视。尤其是做了广告宣传的合同,如:电视广告合同、电影广告合同、电台广告合同、报纸广告合同、期刊广告合同、杂志广告合同、车身广告合同、礼品的设计制作合同、办公用品的设计采购合同、日常生活用品中的员工服装订做及整样合同、供销货及服务合同等; 第三:官方文书及票据资料的收集。 官方文书包括:工商局核发的各种文书,如最早起家的个体户营业执照及后来不同时间注册变更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质检部门核发的各种质检报告,注意质检报告中有一样商标必须填写,很多申请人放弃商标一栏的填写,均以斜线替代了。另外,卫生部门、税务部门、海关部门、新闻出版总署、文化部等核发的各种文书只要能证明相关字号、商标在使用,特别是证明使用时间的文书应一并提交。 (注:) 商标评审委员会就当事人对同一事实提出的数个证据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它文书; (2)鉴定结论、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它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5)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6)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亲密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7)参加公开评审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参加公开评审作证的证人证言; (8)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4、驳回复审的时间,以及商标驳回复审不成功后的补救措施; 1、一年左右有结果。 2、商标驳回复审不成功后, 有两个方案, 方案一:规避开驳回理由重新注册申请新的商标; 方案二:将商标评审委员起诉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通过行政诉讼来继续陈述申请人之正当理由。当然,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不服的,还可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坚决依法维护自有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感谢大家阅读由我们公司分享的“如何办理商标驳回复审?”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更多相关信息请咨询北京商标驳回复审的工作人员,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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