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股权转让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关条款的申请书。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转让股权交割期限及方式。受让方根据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投资方为境外自然人的,也可由外方个人入境中国证明替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
一、所需资料 1、企业股权转让及修改合同(中外合资企业)、章程相关条款的申请书; 2、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执行董事)关于股权转让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决议(定); 3、企业股东会过董事会成员名单; 4、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书面方式认可(放弃优先受让权)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2)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 (3)转让股权交割期限及方式; (4)受让方根据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5)违约责任; (6)适用法律以及争议的解决; (7)协议的产生与中止; 5、企业转股后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章程修改书; 6、涉及国有资产转让应提供国资授权经营管理部门批准文件、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证明和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国资评估核准、备案文件; 7、新增投资方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外方个人投资为身份证件复印件); 8、新的境外投资方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大使馆认证的境外投资方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投资方为境外自然人的,也可由外方个人入境中国证明(复印件)替代;外方银行资信证明; 9、新的境外投资者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0、新投资方董事、监事委派书; 11、企业新董事会、监事(或监事会)名称; 12、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13、企业原合同、章程(复印件) 14、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出具原注册资本已到位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15、原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及批准证书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6、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二、办事依据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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