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登记证书(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准予设立登记的,向申请人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准予设立登记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要求的,准予设立登记,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和北京市民政局批准决定书。1.基金会设立发起人接到登记批准通知书后,应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领证手续。
一、基金会设立登记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基金会设立登记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4)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5)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6)基金会登记事项表。 三、基金会设立登记办理程序、期限 (1)申请; (2)受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审查与决定(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4)颁发登记证书(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准予设立登记的,向申请人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准予设立登记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基金会设立登记审批 登记管理机关自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设立或不批准设立的决定,这一期间: (1)登记管理机关将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包括对申报内容的实地考察; (2)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3)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要求的,准予设立登记,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和北京市民政局批准决定书。 五、有关手续及事宜 1.基金会设立发起人接到登记批准通知书后,应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领证手续。基金会管理处有关人员负责接待,宣讲有关法规和注意事项,做好发证工作。 2.基金会应及时填报印章备案表、银行帐号备案表,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3.基金会应随时将税务登记、财政登记、代码标识证书以及编辑出版刊物等办理情况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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